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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祈丰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郑泽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祈丰玻璃钢有限公司,郑泽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738号原告:佛山市祈丰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宝云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刚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芝,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泽霖,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佛山市祈丰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泽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祈丰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祈丰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55元,由原告佛山市祈丰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泽辉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敏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