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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敏与刘家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刘家麟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37号原告赵敏,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家麟,男,194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赵敏与被告刘家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