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满家芳与人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家芳,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满家芳,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1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内B-06-0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78号仲裁裁决,受理申请执行人满家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小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