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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小莉与江冬梅、黄朝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莉,江冬梅,黄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莉,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吴家塘镇行岭村民委员会村民。被执行人:江冬梅,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黄朝勇,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莉与被执行人江冬梅、黄朝勇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