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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崔智光与陈海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智光,陈海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324号原告:崔智光,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林,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崔智光与被告陈海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崔 瑛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