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592号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69922K。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16029。法定代表人:郑永烈,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工程需进行工程价款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金陈乾审 判 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诸葛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