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4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仙军与姚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仙军,姚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4588号原告:林仙军,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姚敬,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郑小佚(系被告之妻),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林仙军与被告姚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林仙军诉称,2016年初,原告为办理出国签证,向被告汇款人民币6.95万元。后被告拖延至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6.95万元及利息。被告姚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当由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