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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967号原告刘某1,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宝通大厦*楼。被告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号楼*层*单元121。原告刘某1诉被告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审 判 员  杨艳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