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业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业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30刑初77号公诉机关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业明,男,1990年12月22日,住广西省横县。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宁县看守所。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业明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起,建宁籍居民黄某某通过QQ、微信委托冯业明代为操盘赌博。冯业明虚构代为操盘赌博、赢利提现需要手续费的事实,先后骗取黄某某共计1160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冯业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起,被告人冯业明通过“北京赛车PK10”外围赌博网站,为参赌人员操盘,并从参赌人员获取的赢利中抽取10%-30%作为提成。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起,建宁籍居民黄某某通过QQ、微信委托冯业明代为操盘赌博。冯业明通过操盘取得了黄某某的信任后,发现黄某某不懂如何登录网站查询,萌生了骗取黄某某钱财的念头,并虚构代为操盘赌博、赢利提现需要手续费等事实,先后骗取黄某某共计116001元。具体是:1.2015年7月23日,冯业明以更换赌博庄家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提供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28480128282087872),要求黄某某打款至该账户用于开户赌博。同日,黄某某将20000元转入了冯业明指定的账户。冯业明将其中4999元用于开户赌博,在将4999元赌输之后,对黄某某谎称20000元全部赌输,将剩余的15001元占为己有,并将黄某某的QQ拉入黑名单。2.2015年9月份,被告人冯业明注册了昵称为“北方姑娘”的微信号(微信号wbd808),用该微信号添加黄某某为好友后,故意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关于在“北京赛车PK10”赌博赢利的信息,以此引诱黄某某。黄某某看到“北方姑娘”发表的信息以后,黄某某要求视频以确认“北方姑娘”女性身份,冯业明让其女朋友谢某某与黄某某视频,取得黄某某的信任。黄某某委托“北方姑娘”为其在“北京赛车PK10”外围赌博网站进行操盘。2015年12月24日,冯业明以更换赌博庄家为由,向黄某某提供一张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1133594105817),称该账户是赌博网站庄家账户,要求黄某某转款至该账户开户赌博。同日,黄某某将29000元转入该账户,冯业明将29000元占为己有。3.2016年1月,冯业明用女性头像昵称为“北方姑娘”的微信号联系黄某某,谎称通过操盘在庄家杨某某的“北京赛车PK10”外围赌博网站赢了30万元,如果要提取现金让黄某某自己联系庄家。同时,冯业明向黄某某提供了一个自己预先注册好的昵称为“鼎信网投”的微信号(微信号a1509158****后改为“025班主任”)谎称是赌博庄家。黄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鼎信网投”为好友后,冯业明用“鼎信网投”的微信号告知黄某某需缴纳72000元手续费至赌博网站庄家杨某某账户才能提取现金。黄某某分别于2016年1月9日、1月11日分三笔共转账72000元至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838612841778)。2016年1月11日,冯业明通过QQ联系杨某某称72000元是自己客户新开账户,杨某某就给冯业明一个新的账户,冯业明将72000元用于自己赌博,输了55992元后,当晚将剩下的16008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为1511811****)之后将款挥霍,并将黄某某的微信号删除。2016年3月31日,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将冯业明抓获到案,扣押用于微信、QQ联系作案的黑色红米手机一部(串号868715026879290)、卡号为6228480128282087872银行卡一张(余额34.9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业明亲属帮助退出赃款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红米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银行账号交易明细、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图片、退赃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何天于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冯业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0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冯业明从事非法活动,诈骗所得全部挥霍,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冯业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并委托被告人冯业明为其操盘。被告人退出赃款系被害人赌资,依法应予没收。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业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于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黑色红米手机一部(串号868715026879290)予以没收;被告人冯业明退出的赃款50000元,予以没收,非法所得66001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秀英审 判 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钟铁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万华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