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荚殿华、刘玉慧与耿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荚殿华,刘玉慧,耿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5039号申请执行人荚殿华。申请执行人刘玉慧。被执行人耿彦锋。关于荚殿华、刘玉慧与耿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港民��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耿彦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荚殿华、刘玉慧工资款5078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耿彦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款507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扣划被执行人之妻陈海霞名下银行存款6536元,付给申请人荚殿华、刘玉慧2100元,余款另案处理。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之妻陈海霞名下银行存款6536元,付给申请人荚殿华、刘玉慧2100元,余款另案处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港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蒋晓荣审判员 石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