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56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本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法定代理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该行职工。被告李华,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对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承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