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高发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高发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格格新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多多纤维有限公司,沈建忠,胡科杰,胡航可,方娟浓,徐再国,龚再凤,胡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844696685D法定代表人:林佩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高发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H3-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5613-9法定代表人:沈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476595-0法定代表人:龚再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格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31685970-0法定代表人:胡航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多多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2038号。组织机构代码:31693318-1法定代表人:徐再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建忠,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科杰,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航可,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方娟浓,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再国,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龚再凤,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鹤鸣,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13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高发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格格新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多多纤维有限公司、沈建忠、胡科杰、胡航可、方娟浓、徐再国、龚再凤、胡鹤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人借款2385124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