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铭来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虞雅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铭来纺织有限公司,上虞雅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县铭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金珂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三幢一层127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0444-1。法定代表人:高恒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虞雅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859814-3。法定代表人:赵国英。绍兴县铭来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虞雅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28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