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异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王寅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王寅生,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19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源发。被申请人王寅生,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寅生。关于(2016)粤0606执504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寅生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称,(2016)粤0606执50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泰德公司是被申请人王寅生一人开办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被申请人仅实缴100万元,至今未足额完成出资。依法被申请人王寅生应在出资范围内对自己的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被申请人王寅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申请人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寅生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泰德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王寅生为该公司的股东。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泰德公司应向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454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2522.93元。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6执5045号。以上事实有(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执5045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泰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王寅生作为该公司股东,未能在限期内举证证明泰德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2016)粤0606执5045号案件中泰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人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寅生为(2016)粤0606执50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王寅生为(2016)粤0606执50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惠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