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4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尊珠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老凰祥珠宝有限公司、俞金龙、张凤青、俞亚孟、俞文国、林丽萍、俞天恩、江苏俞氏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尊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老凰祥珠宝有限公司,俞金龙,张凤青,俞亚孟,俞文国,林丽萍,俞天恩,江苏俞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尊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3号104,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668948-5。法定代表人叶剑云,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老凰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一路水贝村3号102,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314833-6。法定代表人俞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俞金龙,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凤青,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俞亚孟,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俞文国,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丽萍,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俞天恩,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江苏俞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391295-2。法定代表人俞金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尊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老凰祥珠宝有限公司、俞金龙、张凤青、俞亚孟、俞文国、林丽萍、俞天恩、江苏俞氏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老凰祥珠宝有限公司、俞金龙、张凤青、俞亚孟、俞文国、林丽萍、俞天恩、江苏俞氏投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老凰祥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84216.13元,期限为一年;二、分别冻结俞金龙、张凤青、俞亚孟、俞文国、林丽萍、俞天恩、江苏俞氏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1262.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