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4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7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被执行人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土楼乡南口农场场部院内。法定代表人严彬。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与执行一案,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12]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1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