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新与唐福生、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唐福生,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551号原告:黄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唐福生,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郑峰,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黄新与被告唐福生、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黄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黄新负担。审 判 长 邓松林代理审判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付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巧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