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3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石某申请执行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某,女,。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某,男,。本院在执行石某申请执行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404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陈某归还石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57667元(利息按2%算止2016年5月5日),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37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陈某于2016年4月6日,在法院保全期间将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陈老户寨村112号户主陈某变更为其子陈某,使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陈老户寨村112号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将落入陈某名下。陈某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之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将陈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现案外人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该案正在对执行异议审查,待审查结束后,恢复案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04执34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晁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