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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280号之一原告:王某。被告: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2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勇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