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伟、李苹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李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7372号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星大道北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娟,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被告:李苹。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担保公司)诉被告张伟、李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李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信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620006.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9日,被告张伟、李苹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签订《成都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成都银行申请贷款864000元用于购买工程机械,借款期限3年,月利率5.85‰。原告另与成都银行签订《成都银行个人消费借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被告向成都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成都银行提供保证责任后,原告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且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时还款,原告依约向成都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共代被告垫款806506.9元,之后被告偿还原告186500元,尚欠原告620006.9元。尔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收,未果。被告张伟、李苹未作答辩。原告诚信担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出示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协议书》、委托银行划款协议书、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垫款明细等证据。对原告所举示证据被告张伟、李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原告为被告张伟、李苹垫款的具体情况是:2010年11月30日垫款9600元,2010年12月30日垫款29000元,2011年3月31日垫款28900元,2011年4月29日垫款29000元,2011年5月31日垫款28400元,2011年6月30日垫款28700元,2011年7月29日垫款28100元,2014年8月1日垫款576000元,2015年11月9日垫款48806.9元。2016年6月12日,被告偿还原告186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银行贷款,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当事人之间因此而签订的《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向银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代为偿还了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620006.9元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李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620006.9元;二、被告张伟、李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每笔垫款(2010年11月30日垫款9600元,2010年12月30日垫款29000元,2011年3月31日垫款28900元,2011年4月29日垫款29000元,2011年5月31日垫款28400元,2011年6月30日垫款28700元,2011年7月29日垫款28100元,2014年8月1日垫款576000元,2015年11月9日垫款48806.9元)之日起,以每笔垫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已偿还的1865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起按上述标准计算后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34.5元,由被告张伟、李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