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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欧阳荔诉被告潘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荔,潘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2民初540号原告欧阳荔,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荔波县。现住贵州省荔波县。委托代理人熊平安,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荔波县司法局在职工作人员,社区推荐公民代理。被告潘智华,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欧阳荔诉被告潘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莫营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欧阳荔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平安、被告潘智华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13日,原告欧阳荔以原告与被告已另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潘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荔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阳荔负担。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代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