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8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被执行人王伟,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8678.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