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红妮、麻志贤、麻永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红妮,麻志贤,麻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被执行人石红妮,女,汉族。被执行人麻志贤,男,汉族。被执行人麻永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麻永涛、麻志贤、石红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1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麻永涛、麻志贤、石红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