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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景振忠、燕秋玲、登封市郑通食品有限公司、郑浩鹏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振忠,燕秋玲,登封市郑通食品有限公司,郑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516341R(1-1)。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景振忠,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燕秋玲,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郑通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57979-6。法定代表人:郑浩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浩鹏,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振忠、燕秋玲、登封市郑通食品有限公司、郑浩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振忠、燕秋玲、登封市郑通食品有限公司、郑浩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振忠、燕秋玲、登封市郑通食品有限公司、郑浩鹏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燕秋玲、登封市郑通食品有限公司、郑浩鹏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