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340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顺风农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子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嘉商终字第004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子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子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孙子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16639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