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符大山与陈威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大山,陈威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904号原告:符大山,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徐城街道东方,公民身份号码×××0112。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明彪,广东朝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林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威霖,曾用名:陈威林、陈四仔、陈盛智,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450。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大山诉被告陈威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符大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符大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符大山负担。审判员 董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