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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822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罗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下余部分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