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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云昌,黄全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53057-8。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云昌,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全余,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云昌、黄全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43210.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