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6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顾某与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200号原告:顾某。法定代理人:顾忠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该公司员工。原告顾某与被告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