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6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朱晓勤与谢舜珠、谢辉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勤,谢舜珠,谢辉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694号原告:朱晓勤,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舜珠,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谢辉帮,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朱晓勤与被告谢舜珠、谢辉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朱晓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晓勤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