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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宇、��金才故意杀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宇,唐金才,林洁,张力,刘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宇,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罗田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金才,小名“唐子龙”,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嘉鱼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洁,女,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余大尊、朱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力,绰号“鸭子煲”,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朱娟、王华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小翠,女,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力、曹宇、唐金才、林洁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刘小翠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鄂刑一终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刑重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鄂刑一终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鄂01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曹宇、唐金才、林洁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力、曹宇、唐金才、林洁及林洁的同学陈露、张舜、董思敏等人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畅享时光歌厅唱歌,因没人陪唱,张力、林洁、陈露、张舜、董思敏等人转至佳乐迪KTV777包房唱歌,曹宇、唐金才则留在畅享时光歌厅。4月8日零时许,张舜因其眼镜被歌厅服务员碰掉,双方发生不快,便和董思敏等人先行离开。随后,���洁、张力到吧台闹事。其间,林洁电话邀约董思敏等人砸店遭拒。后因张力要带歌厅服务员深夜外出,与歌厅老板余某发生争执。林洁见状即打电话邀约曹宇、唐金才到佳乐迪KTV帮忙。随后张力、曹宇、唐金才三人持匕首捅刺余某、余同、杨正、余聪等人,致余某双肺及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余同轻伤、杨正轻微伤(重型)、余聪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力潜逃至家中,并将作案用的匕首交给其母被告人刘小翠。4月8日上午,刘小翠明知匕首为张力作案使用的凶器,在武汉市一六一医院住院部二楼遇到公安人员盘查时将该匕首丢弃,致重要物证灭失。2012年4月8日,被告人张力、曹宇、唐金才在武汉市一六一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6日,被告人林洁、刘小翠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力、曹宇、唐金才、林洁的���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9889.78元(人民币,下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1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5829.4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造成经济损失37851.90元。2015年2月9日,张力亲属与被害人余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林洁因琐事争强斗狠,与余某等人发生争执,林洁邀约被告人曹宇、唐金才前来,张力、曹宇、唐金才三人持匕首共同捅刺余某、余同、杨正、余聪等人,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权利,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小翠明知张力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却故意将张力作案用的匕首丢弃,造成重要物证丢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张力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已与被害人余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唐金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小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可对其宣告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1、余某2、杨某要求张力、曹宇、唐金才、林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等的诉讼请求,根据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曹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唐金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林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被告人刘小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被告人张力、曹宇、唐金才、林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同经济损失49889.7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1经济损失15829.4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37851.90元。张力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曹宇、唐金才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过重。林洁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林洁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林洁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从轻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关于张力的辩护人、林洁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力、林洁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曹宇、唐金才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力、林洁因琐事逞强斗狠,在歌厅与被害人余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林洁邀约上诉人曹宇、唐金才前往。张力、曹宇、唐金才持刀行凶,不计后果捅刺他人胸腹等要害部位,主观上��他人的死亡结果均持放任心态,并造成一死三伤的极其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的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除四被告人的供述外,还有被害人余同等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力的辩护人、曹宇、唐金才、林洁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林洁及其父亲虽有诚意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同、余聪、杨正的经济损失103571.08元,但余同、余聪、杨正不接受赔偿。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力、上诉人林洁因琐事逞强斗狠,与被害人余某等人发生争执,上诉人曹宇、唐金才受林洁邀约前往现场,与张力持匕首共同捅刺余某、余同、杨正、余聪等人,致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刘小翠明知张力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却故意将张力作案使用的匕首丢弃,造成案件的重要物证丢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张力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已与被害人余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小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黄琦雯审 判 员  柯武松代理审判员  孙光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