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雷某、赵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雷某,赵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雷某、赵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遥县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