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妮家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妮家玩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284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扬州妮家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东方名城293幢020号。法定代表人:田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妮家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