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董作平与苏州市姑苏区慈敬阁老年公寓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作平,苏州市姑苏区慈敬阁老年公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作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姑苏区慈敬阁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卢俊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董作平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慈敬阁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5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作平申请再审称:董作平与老年公寓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争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以董作平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二审判决认定老年公寓无须支付董作平经济赔偿金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老年公寓无须支付董作平经济赔偿金是否正确的问题。董作平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故其与老年公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不定期合同性质,此时老年公寓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合同,无须支付董作平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一、二审法院对董作平要求老年公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董作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作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