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01执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明军申请执行刘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且唯一财产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提取,经本院对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登记、国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洪   军审判员 吴天祥审判员赖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