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国鑫与黄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鑫,黄少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1775号原告:黄国鑫,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黄少群,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黄国鑫与被告黄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国鑫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黄国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