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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国鑫与黄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鑫,黄少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1775号原告:黄国鑫,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黄少群,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黄国鑫与被告黄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国鑫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黄国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