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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周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周,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案发前借住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5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周在其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西湖社区的借住房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约0.15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刘某某在该房内注射了部分毒品海洛因,又将剩下的海洛因装在一注射器内后离开,在刘某某行至邵阳市审计局旁边的马路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缴出一支注射器,注射器内装有白色颗粒物若干。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周又在其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西湖社区的借住房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45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袁某某。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陈周借住房附近将其抓获,并从被告人陈周所住卧室的床头柜内搜缴出一个白色铁盒,内装有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状物质若干,同时将与被告人陈周一同居住的其女朋友谭某某及房主朱某某一起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称量:以上从吸毒人员刘某某身上搜缴的白色颗粒状物质净重0.09克;从被告人陈周卧室床头柜搜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净重2.05克。经理化检验鉴定:以上被搜缴的白色颗粒状及粉末状物质中均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和乙酰可待因及单乙酰吗啡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袁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及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理化检验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陈周的户籍资料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周在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慧隆人民陪审员  唐柳絮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礼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