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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刘某某、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9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已履行完毕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薛某某经总对总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60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