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刘某某、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9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已履行完毕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薛某某经总对总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60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