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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与王录山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王录山,王福山,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1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法定代表人:耿孝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生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业务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被告:王录山。被告:王福山。被告:李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诉被告王录山、王福山、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