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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占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555号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220821054087893K。法定代表人:陈恩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占波,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科苑小区A区浴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姓名,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铭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