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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福达修缮队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福达修缮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福达修缮队,住所地高区古寨南路*****号东侧平房。诉讼代表人马绍祝,经理。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蒿泊杨家滩村。法定代表人杨俊波,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部分履行。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的剩余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