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费某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费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初3360号原告:钟某某,女,1978年4月1日出生。被告:费某甲,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乙,男,系原告父亲。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费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被告费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费某丙4次,具体方式为每周日下午由原告将费某丙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准时送费某丙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女费某丙由费某甲抚养,但未对探望权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每次探望女儿费某丙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或故意制造各种障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女儿费某丙的母女亲情。自判决离婚至今,原告未能与女儿见面,甚至连原告为女儿买的东西都不能转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费某甲辩称:1、原告诉称陈述不属实。被告同意原告在被告家里、学校或者家人陪同下的指定地点随时探望女儿。原、被告离婚后,原告经常到学校探望费某丙。2、被告同意原告探望,但不能接去生活,而且费某丙现已年满十周岁,探望应尊重费某丙的意见。3、原告对费某丙曾有过暴力行为,为了费某丙的人身安全,不能让原告将费某丙接出去,更不可能在外过夜。4、费某丙现在学习任务繁重,原告将费某丙单独带出去,容易打乱费某丙的生活学习规律,影响费某丙的学习和身心健康成长。5、原告未按法院判决内容支付费某丙的抚养费。综上所述,被告同意原告来被告家里和学校探望女儿,坚决不同意原告将费某丙接出去共同生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01年8月10日在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费某丙。2016年4月5日,本院以(2016)皖02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女费某丙随费某甲共同生活,未对探望权作出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因原、被告对探望方式意见分歧,遂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016)皖02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婚生女费某丙随被告费某甲共同生活,原告有探望婚生女费某丙的权利,对具体探望方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费某丙系女孩,现已年满十周岁,即将进入青春期,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渐趋成熟。相比费某甲而言,原告作为费某丙的母亲,与费某丙更方便沟通和交流,从而更加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以接费某丙生活的方式进行探望,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探望方式,以不影响费某丙的生活和学习为前提。原告主张每周日下午接到原告住处,周一上午(次日)送回学校,并不会影响费某丙的生活和学习,故本院确认原告可在每周日下午六时左右将费某丙从被告处接走,次日上学时送回学校(节假日期间送回被告住处)。原告另主张寒暑假轮流抚养,势必会影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按前述探望方式进行探望。被告辩称原告对费某丙有暴力行为,不宜与孩子生活,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钟某某每周日下午六时左右从被告费某甲处将费某丙接走,次日上午上学时左右送回学校(节假日期间送回被告费某甲住处);二、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钟某某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山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