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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宏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X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维X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889号原告:宏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代表人:大某崴(OishiIwao)。委托代理人:滕某迪。委托代理人:郁某。被告:深圳市维某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琴。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了上述原告宏X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X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人民币69824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胡 劭审判员 马占举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