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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显林与严堂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显林,严堂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84号原告江显林,男,汉族。被告严堂地,男,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显林诉被告严堂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显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江显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显林负担。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