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莉莉与吴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莉,吴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198号原告:陈莉莉。被告:吴思祥。原告陈莉莉与被告吴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莉莉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