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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莉莉与吴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莉,吴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198号原告:陈莉莉。被告:吴思祥。原告陈莉莉与被告吴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莉莉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