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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应兵与高树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兵,高树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6718号原告:张应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树杰,现下落不明。原告张应兵与被告高树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应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树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应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农历2015年1月20日,原告开始受被告雇佣从事纺纱作业。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截止2016年1月25日,被告计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清明节前付清。原告经多次催讨上述工资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高树杰未作答辩。原告张应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表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高树杰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高树杰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张应兵受被告高树杰雇佣为其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资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高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应兵工资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树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