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6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龙碧澄与深圳市四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碧澄,深圳市四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447号申请执行人龙碧澄,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四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西路1008号九明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杜建辉。申请执行人龙碧澄申请执行深圳市四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罗劳人仲案[2016]1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生效后,深圳市四库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龙碧澄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