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三平与被执行人荆峰支付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三平,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闫三平,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峰,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闫三平与荆峰支付令纠纷的(2016)晋0881民督1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荆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63.3元、执行费1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峰已给付申请人2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