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旭梅与宋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梅,宋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548号原告张旭梅。委托代理人王晓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月明。原告张旭梅诉被告宋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旭梅诉称,被告宋月明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于2016年3月10日前返还。后被告未返还借款。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万元,支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宋月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30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可能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旭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旭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蓉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人民陪审员 柳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