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广东与王永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东,王永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广东,居民。被执行人:王永慎,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9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慎银行存款600万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临沂临沭支行,帐号:62×××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